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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杜立云未进行合理误工期限的鉴定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审核确认杜立云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医疗费2336.44元,误工费1980元
杜立云2013年3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对2013年3月4日、2013年3月7日、2013年3月14日、2013年3月21日杜立云病因治疗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胸壁软组织损伤所进行常规检查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本院经审核认定与交通事故有关,相关费用本院予以认可杜立云2013年3月14日后被诊断为:慢性胃炎、反流性食管炎、气滞血瘀、咽炎、水肿、喉病(虚火喉痹)、脑梗塞、眩晕、后循环缺血等疾病,杜立云进行了上述病情的相关治疗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难以引起慢性胃炎、反流性食管炎、气滞血瘀、咽炎、水肿、喉病(虚火喉痹)、脑梗塞、眩晕、后循环缺血、干燥综合症、喉痹、抑郁症等疾病,杜立云在本食管炎的症状与治疗案审理中放弃进行相关鉴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疾病与此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且夏爱梅对杜立云的上述医疗费予以否认,故对杜立云主张因上述病情造成的医疗费本院在本次诉讼中不予认可,杜立云可待准备证据后另行主张对杜立云2013年4月3日、2013年4月18日治疗胸壁软组织损伤的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定因杜立云未进行合理误工期限的鉴定,且此案涉及到多种病情,故杜立云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根据杜立云的伤情和实际就医需要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杜立云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交正式票据,本院不予支持;杜立云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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